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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校教师“红七条”

来源:教育部
2015/9/11
编辑:教育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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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高校教师不得有下列情形:

  损害国家利益,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;

 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;

  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、抄袭剽窃、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、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;

  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;

  在招生、考试、学生推优、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;

  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、礼金、有价证券、支付凭证等财物;

  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;

  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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